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簡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188號

原告 黃惠錦

被告 陳麗蘭

鍾白莉

簡彬

古桂華

傅洪義

王山求

王智惠

王永隆

王雪

王康夫

吳王稻

王萬枝

王平

王火炎

王秀忍

鄒春香

鄒樹香

鄒昇晃

謝鳳錦

謝松廷

謝鳳玲

謝松年住○○市○○區○○○路000○00號0樓

吳承融

吳承駿

被告 吳虹霖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朱玉慧

被告 吳松林

吳松洲

吳松山

鍾福崑

鍾宜芬

鍾尚哲

陳吳玉珠

簡照雄

王雯貞

王奕立

王雯敏

郭秀錦

王綾綢

王炎紅

王政憲

王政泰

王簡月裡

王鼎元

王稠鳳

王東山

王稠寶

王績如

王文濱

余茂森

余水錦

王美齡

王陳金利

王麗惠

王華山

林俊寬 律師即 王讚煌 遺產管理人

王明富

王財福

王敏郎

王添洋

王敏東

王國勝

王堂禧

王銘良

王松藏

王飛龍

王宗寶

王財旺

王福賜

王坤明

黃文瑞

王正崑

王文在

王在鶯

王明本

王明北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莉莉

被告 朱美丹

王亦巨

王昭發

王澤宇王政吉 之承受訴訟人)

王湘芸王政吉之 承受訴訟人)

王冠傑 (王政吉之承受訴訟人)

王鳳琴 (王政吉之承受訴訟人)

王鳳珠 (王政吉之承受訴訟人)

王照隆 (王政吉之承受訴訟人)

王清貴

梁瑛政

王崑生

王旬崇

王敏全

王志銓

王啓晉

王清萬

王美靜

王美滿

王俊能

王米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110年3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張簡澄代 」、「 蔡簡美蘭 」、「 簡金 鍠」、「 簡月桂 」、「 簡月卿 」、「 翁月利 」、「 王琳淵 」及其住址之記載,暨主文第一項、第三項關於上開被告姓名之記載,暨附表三編號1、附表四編號10姓名欄中關於上開被告姓名及「等54人」文字之記載,均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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