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28號上訴人 陳淑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肇木黃淑娟 間,因民國100年度訴字第1828號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62,14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45,6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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