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59號再審聲請人 周金鍊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本院100年度聲再字第3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鄧德倩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