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度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禾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鄧禾蘜竊盜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禾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受刑人鄧禾蘜(原名 鄧建維鄧祐任 )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08號、94年度易字第1171號及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9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1年2月及2年6月,前3案嗣減為有期徒刑4月、3月及7月,並與最後一罪所處有期徒刑2月6月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經於97年9月10日送監執行,縮刑期滿日為100年10月13日,嗣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8943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二、茲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前開資料,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李水源法官許仕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李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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