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度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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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劍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劍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劍龍因重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4月7日以94年度上訴字第270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於95年8月3日以95年度台上字第4306號駁回上訴確定,並自95年9月22日起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5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乃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0年5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828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許仕楓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