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16號聲請人 林倪錦淑 相對人 萬葉焌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即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4年度裁全字第37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台幣1,000,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118號事件提存在案。現本案判決即本院104年度彰簡字第87號已獲全部勝訴確定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經本院104年度彰簡字第87號判決全部勝訴確定。是以,聲請人既已取得本案全部勝訴判決,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曾怡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