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17號聲請人 黃信誠 上列聲請人黃信誠因與相對人 許清俊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信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內附表有誤,請補正確之附表。(內載: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票據號碼)
二、請補本票(票號:CH271929、CH271946)原本二件,俾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