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家他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酌定程序監理人報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他字第7號聲請人 胡夏美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受安置人C99039-2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之報酬為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家他字3號裁定選任於本院102年度護字第1號事件擔任受安置人C99039-2(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之程序監理人,已行使程序監理人之職務,爰請求核定報酬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5千元至3萬8千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三、本院參酌本件程序監理人之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及聲請人之意見等情,認酌定本件聲請人之程序監理人酬金以新臺幣5,000元為宜,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惠棋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