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協議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93號上訴人即原告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英峰 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育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協議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78,983元【計算式:1,650,000元(確認地上權部分)+4,928,983元(請求給付部分)=6,578,9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2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