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瓊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