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1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1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166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8年1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6,990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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