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融資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93號號原告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原告因請求給付融資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何莉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柒拾萬玖仟元,應繳裁判費伍萬柒仟伍佰貳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萬柒仟零貳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