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88號原告 曾春育
曾世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承衡 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㈠原告曾春育: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壹仟捌佰伍拾元;㈡原告曾世威:叁拾肆萬零玖佰叁拾伍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之金額為㈠原告曾春育:伍仟肆佰元;㈡原告曾世威:叁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蔡岳霖附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之計算式
一、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㈠原告曾春育:200,000元。㈡原告曾世威:100,000元。
二、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㈠原告曾春育:291,850元(000000+123423+9538+7811+8156+6682)。㈡原告曾世威:240,935元(000000+6349+3000)。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㈠原告曾春育:200,000元+291,850元=491,850元。
㈡原告曾世威:100,000元+240,935元=340,9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