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所有權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95號原告 張錫牙 訴訟代理人 陶俊偉 被告 袁昌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