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消債調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72號聲請人 游雅靜 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但書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