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548號聲請人 鄭羽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平靜 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提出狀尾有聲請人鄭羽舒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不得以影
印本代替。)㈢提出意思表示通知之內容。(如:存證信函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