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246號聲請人 劉克襄 即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之董事長,前經民國108年7月11日第8屆董事會第7次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12條及第15條,依法請求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前開董事會會議紀錄、文化部函、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前揭法條規定亦無抵觸,且該會第8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確有決議通過修訂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之捐助章程,該次捐助章程修訂並經主管機關文化部於108年9月2日以文版字第1083024941號函備查在案,是本件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范雅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件: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捐助章程之修正條文對照表┌─────────────┬──────────────┐│現行條文│修正後條文│├─────────────┼──────────────┤│第12條│第12條││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董事會議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由董事長召集。董事長認為必│由董事長召集。董事長認為必要││要或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議│或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議,得││,得召開臨時董事會議。│召開臨時董事會議。││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董事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自│機關之許可,自行召集之。││行召集之。│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其他董事││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其他│代理;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董事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限。│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董事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視為親自出席。││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董事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一、章程變更。│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二、基金之動用。││擔。│三、以基金填補短絀。││三、法人擬解散之決議。│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前項但書所定重要事項,不得│五、法人擬解散之決議。││委託代理出席,且應於會議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日前,將議案通知全體董事,│。││並函報主管機關。│前項但書所定重要事項,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案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第15條│第15條││本社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本社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均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遴│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聘之:│一、對大眾傳播富有研究之││一、對大眾傳播富有研究之專│專家、學者。││家、學者。│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三、社會公正人士。││三、社會公正人士。│前項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前項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監事總額二分之一。││,不得超過監事總額二分之一│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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