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4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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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6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6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正宗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232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正宗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1、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業務侵占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1、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刑。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三部分)。所處如附表一編號1、3、5、6、8、9、
12、15、16、18至21及附表二編號1至3、6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處如附表一編號2、4、7、10、11、13、14、17、附表二編號4、
5、7所示之刑及附表三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犯罪事實
一、陳正宗自民國93年8月23日起,受雇於址設臺北市○○○路○段○○○號「寶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利公司)」臺中營業所擔任業務員,平日負責金車系列飲料於轄區客戶據點之銷售,並負責收取貨款等工作,對於向寶利公司領取之貨物,及寶利公司委其代為收取之貨款具有業務上之持有關係。而依寶利公司業務員銷貨及收款之作業流程,業務員每日應依公司分配之路線向客戶推銷金車系列飲料,買賣方式分為「賒賣」及「現賣」兩種方式,其中「賒賣」部分,業務員應即開具二聯式出貨簽認單,經客戶於出貨簽認單上之客戶簽收欄簽認後,將客戶收執聯交由客戶收執,收款聯則由業務員帶回營業所繳交會計人員保管,做為日後收款之憑證及查核催收帳款之依據,並應於當日下班前,繳交與當日領取貨物同價額之現款及出貨簽認單給營業所會計人員沖帳,所領取尚未出售之貨物,則向倉管人員辦理退貨或盤點後交由業務員自行保管。嗣後業務員應按分配之路線,經向主管報備核准,通知會計人員借提當日擬銷售客戶之出貨簽認單收款聯,以收取該客戶積欠之貨款,待客戶繳清貨款後,業務員即當場交還該出貨簽認單收款聯予客戶,並將所收取之貨款繳回公司。詎陳正宗竟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並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與附表一所示之客戶進行賒賣交易時,藉故未將出貨簽認單上所載之貨品全數交付予如附表一編號1至18、21所示之客戶,而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18、21所示未交付客戶之貨物予以侵占入己;及將如附表一編號19、20所示客戶退貨之貨物侵占入己後,均自行轉售給其他中盤商。復於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客戶收取貨款後,未依規定將各筆貨款繳回寶利公司,而將其所收取之款項,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予侵占入己挪作他用。復基於業務侵占之接續犯意,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不詳時間,接續將所保管如附表三編號1至50所示之貨品,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予侵占入己。嗣因寶利公司持客戶簽立之出貨簽認單向客戶請求給付貨款,並於101年5月22日清點陳正宗之貨車上所保管之存貨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寶利公司代表人 謝木成 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案被告陳正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參諸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甚明。因此有關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規定無庸予以適用,且本案各項證據均無非法取得之情形,故本案以下所引證據,自均得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正宗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 邱怡菁 、 鄧禮鈞 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之指訴相符,並有寶利股份有限公司中一營業所員工資料表、職務志願書、侵占貨物明細表、侵占貨款明細表、侵占業務範圍保管之貨車存貨明細表、提貨保管簽收記錄表、金車關係企業寶利股份有限公司出貨簽認單、證明書、寶利股份有限公司金車飲料銷貨單寄單證明、被告於101年5月23日簽立之業務侵佔切結書及侵佔貨物明細表、本院102年4月18日公務電話紀錄暨附表、刑事陳報狀、提貨保管簽收紀錄表與侵占保管貨車存貨之代碼對照表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上開自白應與實情相符。被告有侵占如附表一、三所示貨物,及如附表二所示貨款之犯行,均堪認定。
二、至起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犯附表二編號5生活彩家【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所示侵占金額47170元之犯行,係以未將出貨簽認單上所載之貨品全數交付客戶,嗣將未交付客戶之貨物予以侵占入己,自行轉售給其他中盤商之方式為之,然參諸「生活彩家」負責人於101年5月23日出具之證明書載有「本人已於101年4月30日付清,款項交予該經手業務員」、「帳款4/30已付清」等語(見偵卷第53頁),並據告訴代理人邱怡菁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證稱:該客戶表示於101年4月30日有付清款項,此部分應屬侵占貨款之情形等語(見本院卷第20頁反面),則綜參上情,堪認本件被告應係於101年4月30日向「生活彩家」收取貨款後,將其所收取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是以,起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侵占未交付客戶之貨物云云,顯有誤會,惟因不影響於本案被告侵占上開相當於47170元貨物價值之事實認定,爰更正為如附表二編號5生活彩家部分所示情形。
三、另起訴意旨固認被告侵占如附表二編號3、4、5、7【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附表二編號1至4、9至10】所示貨款之犯行,其犯罪時間分別為101年2月29日、101年1月9日、101年2月4日、101年4月5日、101年4月6日、101年2月27日、101年3月3日、101年4月30日,此情亦與卷附如附表二編號3、4、
5、7證據資料欄所示出貨簽認單或銷貨單寄單證明所載之日期相符。然據告訴代理人鄧禮鈞於本院審理中陳稱:以【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為例,101年2月27日之簽單,表示被告係於當日向該名客戶下貨並將簽單交還公司,因該名客戶係做賒帳交易,故公司帳款是做在101年2月27日,公司向客戶查詢後,客戶表示係在101年5月16日付款等語(見本院卷第52頁反面),則綜參上開出貨簽認單或銷貨單寄單證明,應認本件被告係於101年2月29日、101年1月9日、101年2月4日、101年4月5日、101年4月6日、101年2月27日、101年3月3日、101年4月30日,分別與如附表二編號3、4、5、7所示之客戶進行賒賣交易,其於交易當日尚未取得交易貨款,起訴意旨以上開日期認定為被告所犯業務侵占罪之犯罪時間,容有錯誤,惟因不影響本案被告侵占上開貨款之犯罪事實認定,爰依附表二編號3、4、5、7證據資料欄所示證明書上所載客戶清償貨款日期,更正其犯罪時間為如附表二編號3、4、
5、7所示情形。
四、另起訴意旨認附表三編號13被告侵占之 伯朗 咖啡數量為310箱,依每箱定價380元計算,總金額為117800元等情,業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陳報「伯朗咖啡」產品於提貨保管簽收紀錄表所載代碼為0501號,依該紀錄表所載其侵占數量應為310箱又22罐【計算式:昨日車上庫存盤點數163箱22罐+本日倉庫實際提貨數180箱-點貨欄33箱=310箱22罐】,依每箱定價380元計算結果,其總金額為118148.33元【計算式:每箱380元÷每箱24罐×22罐=348.33元、每箱380元×310箱=117800元、117800元+348.33元=118148.33元】,此有提貨保管簽收紀錄表(偵卷第18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務電話紀錄、刑事陳報狀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4至15頁、第22頁)。是起訴意旨所認侵占數量為310箱,自屬有誤,亦應予更正,附此說明。
五、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六、論罪部分:㈠按侵占業務上持有物之罪,以其所侵占之他人所有物係因執
行業務而持有為構成要件,若非因執行業務而基於其他委任關係持有他人所有物,即與該罪構成要件不符,祇能以普通侵占論科(最高法院23年上第1620號判例參照);而所謂之「業務」係指,吾人於社會中,所選擇繼續經營之某種事務而言,亦即個人日常生活所從事之某種工作,並以之為職業或經營之事業。
㈡查被告陳正宗係告訴人寶利公司之業務員,平日負責收取貨
款、推銷公司貨品等工作,對於告訴人寶利公司委其代為收取之貨款,及向寶利公司領取或客戶退貨之貨物均具有業務上之持有關係,竟先後與附表一所示客戶進行賒賣交易時,未將出貨簽認單上所載之貨品交付客戶,而侵占如附表一編號1至18、21所示之貨物,及侵占如附表一編號19、20所示客戶退貨之貨物,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共21罪。
㈢又被告各於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時間,侵占如附表二編號1
至7所示貨款,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共7罪。至被告於101年3月31日向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 上旺 五金行、 龍哥 檳榔攤收取貨款;於101年4月30日向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九元五金行、生活彩家收取貨款;及於101年5月16日向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 阿玲 檳榔攤收取貨款後挪供己用,因被告係告訴人寶利公司之業務員,原本即具有代告訴人寶利公司向客戶收受貨款之權限,是以如附表二編號4、5、7所示之客戶將應收貨款交予被告後,清償行為即已完結,其後被告所侵占之款項均屬告訴人寶利公司所有,其未將於101年3月31日、101年4月30日、101年5月16日所收取之貨款繳回告訴人寶利公司,於上開日期均各僅有一業務侵占行為,亦不生被告以單一業務侵占行為侵害數個客戶財產法益之問題,起訴意旨認為應依各筆交易次數,予以分論併罰,容有未恰。
㈣而被告於不詳時間,侵占如附表三所示等貨物,其所為係犯
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被告此部分侵占貨物犯行,既無證據證明其所為各次侵占犯行之時間,則依「罪疑唯輕」之刑事法原則,僅能認定被告係基於同一侵占之接續犯意,於密接時間內,以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侵占行為,而將附表三所示之貨物侵吞入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㈤被告先後29次業務侵占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爰審酌被告各次業務侵占所得金額非低,對於告訴人寶利公
司所造成之危害程度亦非輕微,各次侵占金額不同,量刑時應有所區隔;再參以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偵查及審理時尚知坦承犯行、迄今未能與告訴人寶利公司就損害賠償達成民事和解、被告具高中畢業學歷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一編號1、3、5、6、8、9、12、15、16、18至21及附表二編號1至3、6等所示各罪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㈦末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 李修文 於實施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各次竊盜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上述修法後之結果,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者,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亦即案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是否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應執行之刑,乃取決於受刑人之請求與否,以使可有維持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同時取得請求檢察官依同法第51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利;非如修正前舊法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是經上述比較新舊法之結果,顯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本件即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本院遂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3、5、6、8、9、12、15、16、18至21及附表二編號1至3、6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4、7、10、11、13、14、17、附表二編號4、5、7所示各罪及附表三部分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前開所定應執行之刑,因有上述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定情形,故不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佞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楓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客戶名稱│犯罪時間│侵占貨物項目│證據資料│宣告刑│││││(新臺幣)│││├──┼────┼──────┼──────────┼───────┼───────┤│1│億大商行│100年12月14│1、伯朗咖啡10箱(定│偵卷第19頁出貨│陳正宗意圖為自││││日│價380元/箱)│出貨簽認單│己不法之所有,│││││2、 藍山 咖啡5箱(定價││而侵占對於業務│││││380元/箱)││上所持有之物,│││││出貨簽認單所載銷售金││處有期徒刑陸月│││││計:5325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上旺五金│101年1月7日│1、伯朗咖啡30箱(定│1、偵卷第37頁│陳正宗意圖為自│││行││價380元/箱)│出貨簽認單│己不法之所有,│││││2、三合一 曼特寧 咖啡2│2、偵卷第66頁│而侵占對於業務│││││箱(定價600元/箱│證明書│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3、三合一藍山咖啡2箱││。│││││(定價600元/箱)│││││││4、三合一奶茶1箱(定│││││││價600元/箱)│││││││出貨簽認單所載銷售金│││││││計:13450元│││├──┼────┼──────┼──────────┼───────┼───────┤│3│億大商行│101年1月17日│1、伯朗咖啡10箱(定│1、偵卷第20頁│陳正宗意圖為自││││(起訴書誤載│價380元/箱)│出貨簽認單│己不法之所有,││││為101年1月7│2、藍山咖啡5箱(定價│2、偵卷第47、4│而侵占對於業務││││日)│380元/箱)│8頁證明書│上所持有之物,│││││出貨簽認單所載銷售金││處有期徒刑陸月│││││額共計:5325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九元五金│101年3月3日│伯朗咖啡50箱(定價│1、偵卷第29頁│陳正宗意圖為自│││行││380元/箱)│出貨簽認單│己不法之所有,│││││出貨簽認單銷售金額共│2、偵卷第57頁│而侵占對於業務│││││計:17750元│證明書│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5│生活彩家│101年3月5日│1、伯朗咖啡13箱(定│1、偵卷第23頁│陳正宗意圖為自│││││價380元/箱)│出貨簽認單│己不法之所有,│││││2、藍山咖啡2箱(定價│2、偵卷第50頁│而侵占對於業務│││││380元/箱)│證明書│上所持有之物,│││││出貨簽所載銷售金額共││處有期徒刑陸月│││││計:5400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九元五金│101年3月14日│1、 伯郎曼特寧 咖啡5箱│1、偵卷第30頁│陳正宗意圖為自│││行││(定價480元/箱)│出貨簽認單│己不法之所有,│││││2、 奧利多 水5箱(定價│2、偵卷第58頁│而侵占對於業務│││││480元/箱)│證明書│上所持有之物,│││││3、健酪含鈣10箱(定││處有期徒刑陸月│││││價480元/箱)││,如易科罰金,│││││4、桶裝天然水15桶(││以新臺幣壹仟元│││││定價65元/桶)││折算壹日。│││││出貨簽認單銷售金額共│││││││計:8975元(業經被告│││││││於101年6月1日繳還975│││││││元)│││├──┼────┼──────┼──────────┼───────┼───────┤│7│九元五金│101年3月22日│1、伯朗咖啡40箱(定│1、偵卷第31頁│陳正宗意圖為自│││行││價380元/箱)│出貨簽認單│己不法之所有,│││││2、藍山咖啡10箱(定│2、偵卷第59頁│而侵占對於業務│││││價380元/箱)│證明書│上所持有之物,│││││3、桶裝天然水10桶(││處有期徒刑柒月│││││定價65元/桶)││。│││││出貨簽認載銷售金額共│││││││計:18400元│││├──┼────┼──────┼──────────┼───────┼───────┤│8│生活彩家│101年3月22日│伯朗咖啡15箱(定價│1、偵卷第24頁│陳正宗意圖為自│││││380元/箱)出貨簽認│出貨簽認單│己不法之所有,│││││單銷售金額共計5400元│2、偵卷第51頁│而侵占對於業務││││││證明書│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生活彩家│101年3月26日│1、伯朗咖啡10箱(定│1、偵卷第25頁│陳正宗意圖為自│││││價380元/箱)│出貨簽認單│己不法之所有,│││││2、曼特寧有糖5箱(定│2、偵卷第52頁│而侵占對於業務│││││價480元/箱)│證明書│上所持有之物,│││││出貨簽所載銷售金額共││處有期徒刑陸月│││││計:6000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九元五金│101年3月26日│1、伯朗咖啡40箱(定│1、偵卷第32頁│陳正宗意圖為自│││行││價380元/箱)│出貨簽認單│己不法之所有,│││││2、健酪含鈣5箱(定價│2、偵卷第60頁│而侵占對於業務│││││480元/箱)│證明書│上所持有之物,│││││3、黑麥汁易開罐2箱(││處有期徒刑柒月│││││定價420元/箱)││。│││││出貨簽所載銷售金額共│││││││計17040元(業經被告│││││││於101年6月1日繳還840│││││││元)│││├──┼────┼──────┼──────────┼───────┼───────┤│11│桃花紅檳│101年3月31日│伯朗咖啡55箱(定價│偵卷第22頁出貨│陳正宗意圖為自│││榔店││380元/箱)│簽認單│己不法之所有,│││││出貨簽認單銷售金額共││而侵占對於業務│││││計:19800元││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12│生活彩家│101年4月12日│1、天然水600cc25箱│1、偵卷第26頁│陳正宗意圖為自│││││(定價240元/箱)│出貨簽認單│己不法之所有,│││││2、天然水1500cc25箱│2、偵卷第54頁│而侵占對於業務│││││(定價200元/箱)│證明書│上所持有之物,│││││出貨簽認單所載銷售金││處有期徒刑陸月│││││計:6000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九元五金│101年4月17日│1、伯朗咖啡30箱(定│1、偵卷第33頁│陳正宗意圖為自│││行││價380元/箱)│出貨簽認單│己不法之所有,│││││2、 奧利多水 3箱(定價│2、偵卷第61頁│而侵占對於業務│││││480元/箱)│證明書│上所持有之物,│││││3、健酪含鈣3箱(定價││處有期徒刑柒月│││││480元/箱)││。│││││4、黑麥汁易開罐3箱(│││││││定價420元/箱)│││││││5、黑麥汁玻璃瓶2箱(│││││││定價600元/箱)│││││││簽認單所載銷售金額共│││││││計16050元(業經被告│││││││於101年6月1日繳還496│││││││0元)│││├──┼────┼──────┼──────────┼───────┼───────┤│14│金香檳榔│101年4月20日│伯朗咖啡70箱(定價│1、偵卷第21頁│陳正宗意圖為自│││││380元/箱)│出貨簽認單│己不法之所有,│││││出貨簽認單銷售金額共│2、偵卷第49頁│而侵占對於業務│││││計:25200元│證明書│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15│ 阿惠 檳榔│101年4月22日│伯朗咖啡2箱(定價380│1、偵卷第38頁│陳正宗意圖為自│││││元/箱)出貨簽認單所│出貨簽認單2│己不法之所有,│││││售金額共計720元│、偵卷第67│而侵占對於業務││││││頁證明書│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6│生活彩家│101年4月27日│大保特飲料30箱(定價│1、偵卷第27頁│陳正宗意圖為自│││││168元/箱)│出貨簽認單│己不法之所有,│││││出貨簽認單銷售金額共│2、偵卷第55頁│而侵占對於業務│││││計:5040元│證明書│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7│九元五金│101年5月1日│1、伯朗咖啡45箱(定│1、偵卷第34頁│陳正宗意圖為自│││行││價380元/箱)│出貨簽認單│己不法之所有,│││││2、藍山咖啡5箱(定價│2、偵卷第62頁│而侵占對於業務│││││380元/箱)│證明書│上所持有之物,│││││3、奧利多水5箱(定價││處有期徒刑柒月│││││480元/箱)││。│││││4、健酪含鈣10箱(定│││││││價480元/箱)│││││││出貨簽認單所售金額共│││││││計24250元(業經被告│││││││於101年6月1日繳還800│││││││元)│││├──┼────┼──────┼──────────┼───────┼───────┤│18│生活彩家│101年5月14日│伯朗咖啡14箱1瓶(定│1、偵卷第28頁│陳正宗意圖為自│││││價380元/箱)│出貨簽認單│己不法之所有,│││││出貨簽認載銷售金額共│2、偵卷第56頁│而侵占對於業務│││││計:4873元│證明書│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9│九元五金│101年5月15日│葡酪330ml4箱15瓶(│1、偵卷第35頁│陳正宗意圖為自│││行││定價550元/箱)│出貨簽認單│己不法之所有,│││││共計:2544元│2、偵卷第63頁│而侵占對於業務││││││證明書│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0│ 源泰 便利│不詳時間│1、易開黑麥汁19罐(│偵卷第64頁證明│陳正宗意圖為自│││商店││定價450元/箱)│書│己不法之所有,│││││2、大寶特 波爾茶 11罐││而侵占對於業務│││││(定價400元/箱)││上所持有之物,│││││共計:723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源泰便利│101年5月16日│伯朗咖啡8箱(定價380│1、偵卷第36頁│陳正宗意圖為自│││商店││元/箱)│出貨簽認單│己不法之所有,│││││訂貨數量為10箱,積欠│2、偵卷第65頁│而侵占對於業務│││││8箱並未交付客戶,銷│證明書│上所持有之物,│││││售金額共計3600元-55││處有期徒刑陸月│││││0元=3050元(業經被││,如易科罰金,│││││告於101年6月1日繳還││以新臺幣壹仟元│││││800元)││折算壹日。│└──┴────┴──────┴──────────┴───────┴───────┘附表二:
┌──┬────┬──────┬──────────┬───────┬───────┐│編號│犯罪時間│客戶名稱│出售貨品項目│證據資料│宣告刑││││├──────────┤││││││侵占貨款金額│││││││(新臺幣)│││├──┼────┼──────┼──────────┼───────┼───────┤│1│101年2月│龍哥檳榔攤│伯朗咖啡10箱(定價│1、偵卷第43頁│陳正宗意圖為自│││14日││380元/箱)│出貨簽認單│己不法之所有,││││├──────────┤2、偵卷第72頁│而侵占對於業務│││││3550元│證明書│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01年2月│龍哥檳榔攤│伯朗咖啡15箱(定價│1、偵卷第44頁│陳正宗意圖為自│││29日││380元/箱)│出貨簽認單│己不法之所有,││││├──────────┤2、偵卷第73頁│而侵占對於業務│││││5325元│證明書│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01年3月│四箴國中員生│伯朗咖啡20箱(定價│1、偵卷第42頁│陳正宗意圖為自│││22日│消費合作社│380元/箱)│出貨簽認單│己不法之所有,││││(原犯罪時間├──────────┤2、偵卷第71頁│而侵占對於業務││││起訴書誤載為│7000元│證明書│上所持有之物,││││101年2月29日│││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01年3月│上旺五金行│1、天然水6000cc10桶│1、偵卷第77頁│陳正宗意圖為自│││31日│(原犯罪時間│(定價60元/桶)│證明書│己不法之所有,││││起訴書誤載為│2、黃金特選咖啡2箱(│2、偵卷第81頁│而侵占對於業務││││101年1月9日│定價480元/箱)│金車飲料銷│上所持有之物,││││)│3、伯朗咖啡130箱(定│貨單寄單證│處有期徒刑玖月│││││價380元/箱)│明│。│││││4、天然水600cc(定價│││││││240元/箱)│││││││5、保礦力飲料3箱(定│││││││價450元/箱)│││││││6、麥根沙士飲料1箱(│││││││定價380元/箱)│││││││7、巨無霸2000cc3瓶(│││││││定價227元/瓶)│││││││8、三合一曼特寧咖啡│││││││11箱(定價600元/│││││││箱)│││││││9、中保特飲料1箱(定│││││││價450元/箱)││││││├──────────┤││││││56166元│││││├──────┼──────────┼───────┤││││上旺五金行│1、伯朗咖啡178箱(定│1、偵卷第82頁│││││(原犯罪時間│價380元/箱)│金車飲料銷│││││起訴書誤載為│2、桶裝天然水29桶(│貨單寄單證│││││101年2月4日│定價200元/桶)│明│││││)│3、CAN易開系列飲料2│2、偵卷第78頁││││││箱(定價330元/箱│證明書││││││)│││││││4、600cc系列飲料5箱│││││││(定價380元/箱)│││││││5、健酪飲料3箱(定價│││││││380元/箱)│││││││6、三合一曼特寧咖啡│││││││10箱(定價600元/│││││││箱)│││││││7、奧利多玻璃瓶裝1箱│││││││(定價380元/箱)││││││├──────────┤││││││75085元│││││├──────┼──────────┼───────┤││││龍哥檳榔攤│伯朗咖啡15箱(定價│1、偵卷第45頁││││││380元/箱)│出貨簽認單│││││├──────────┤2、偵卷第74頁││││││5400元│證明書││├──┼────┼──────┼──────────┼───────┼───────┤│5│101年4月│九元五金行│1、伯朗咖啡150箱(定│1、偵卷第80頁│陳正宗意圖為自│││30日│(原犯罪時間│價380元/箱)│金車飲料銷│己不法之所有,││││起訴書誤載為│2、CAN易開系列飲料4│貨單寄單證│而侵占對於業務││││101年4月5日│箱(定價300元/箱│明│上所持有之物,││││)│)│2、偵卷第76頁│處有期徒刑玖月│││││3、三合一咖啡10箱(│證明書│。│││││定價560元/箱)│││││││4、600cc茶飲料15箱│││││││(定價380元/箱)│││││││5、 高頓 牛肉粥2箱(定│││││││價340元/箱)│││││││6、奧利多水150ml5箱│││││││(定價380元/箱)│││││││7、天然水600cc10箱(│││││││定價80元/箱)││││││├──────────┤││││││67030元│││││├──────┼──────────┼───────┤││││生活彩家│1、伯朗咖啡99箱(定│1、偵卷第53頁│││││(原犯罪時間│價380元/箱)│證明書2、偵│││││起訴書誤載為│2、健酪飲料24箱(定│卷第79頁金│││││101年4月6日│價480元/箱)│車飲料銷貨│││││)│3、CAN易開系列飲料2│單寄單證明││││││箱(定價330元/箱│││││││)│││││││4、奧利多220罐2箱(│││││││定價380元/箱)││││││├──────────┤││││││47170元│││├──┼────┼──────┼──────────┼───────┼───────┤│6│101年5月│龍哥檳榔攤│伯朗咖啡15箱(定價│1、偵卷第46頁│陳正宗意圖為自│││8日││380元/箱)│出貨簽認單│己不法之所有,││││├──────────┤2、偵卷第75頁│而侵占對於業務│││││5400元│證明書│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101年5月│阿玲檳榔攤│1、伯朗咖啡10箱(定│1、偵卷第39頁│陳正宗意圖為自│││16日│(原犯罪時間│價380元/箱)│出貨簽認單│己不法之所有,││││起訴書誤載為│2、健酪含鈣3箱(定價│2、偵卷第68頁│而侵占對於業務││││101年2月27日│480元/箱)│證明書│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4990元││。│││├──────┼──────────┼───────┤││││阿玲檳榔攤│伯朗咖啡15箱(定價│1、偵卷第40頁│││││(原犯罪時間│380元/箱)│出貨簽認單│││││起訴書誤載為├──────────┤2、偵卷第69頁│││││101年3月3日│5400元│證明書│││││)││││││├──────┼──────────┼───────┤││││阿玲檳榔攤│伯朗咖啡65箱(定價│1、偵卷第41頁│││││(原犯罪時間│380元/箱)│出貨簽認單│││││起訴書誤載為├──────────┤2、偵卷第70頁│││││101年4月30日│23400元│證明書│││││)││││└──┴────┴──────┴──────────┴───────┴───────┘附表三:
┌───┬───────┬─────┬────┬──────┬───────────┐│編號│侵占貨物名稱│侵占數量│單價/箱│侵占金額│證據資料│├───┼───────┼─────┼────┼──────┼───────────┤│1│寶礦力│2箱│310元│620元│1、第84頁侵占貨物明細│││││││表(下稱明細表)。│││││││2、第18頁提貨保管簽收│││││││記錄表(下稱紀錄表│││││││)│├───┼───────┼─────┼────┼──────┼───────────┤│2│健酪│3箱│330元│990元│1、第84頁明細表│││││││2、第18頁記錄表│├───┼───────┼─────┼────┼──────┼───────────┤│3│240ml 噶瑪蘭 黑│2箱│450元│900元│1、第84頁明細表│││麥汁││││2、第18頁記錄表│├───┼───────┼─────┼────┼──────┼───────────┤│4│340ml 噶瑪蘭黑 │2箱5罐│600元│1325元│1、第84頁明細表│││麥汁││││2、第18頁記錄表│├───┼───────┼─────┼────┼──────┼───────────┤│5│麥根飲料│3箱│380元│1140元│1、第84頁明細表│││││││2、第18頁記錄表│├───┼───────┼─────┼────┼──────┼───────────┤│6│奧利多水│27箱│480元│12960元│1、第84頁明細表│││││││2、第18頁記錄表│├───┼───────┼─────┼────┼──────┼───────────┤│7│健酪600cc│81箱12罐│480元│39120元│1、第84頁明細表│││││││2、第18頁記錄表│├───┼───────┼─────┼────┼──────┼───────────┤│8│波爾茶( 葡萄柚 │3箱│480元│1440元│1、第84頁明細表│││)││││2、第18頁記錄表│├───┼───────┼─────┼────┼──────┼───────────┤│9│波爾茶(熱帶水│3箱│480元│1440元│1、第84頁明細表│││果)││││2、第18頁記錄表│├───┼───────┼─────┼────┼──────┼───────────┤│10│ 伯朗無糖綠茶 │5箱│380元│1900元│1、第84頁明細表│││││││2、第18頁記錄表│├───┼───────┼─────┼────┼──────┼───────────┤│11│健酪1450cc│2箱│450元│900元│1、第84頁明細表│││││││2、第18頁記錄表│├───┼───────┼─────┼────┼──────┼───────────┤│12│奧利多水│16箱│227元│3632元│1、第84頁明細表│││││││2、第18頁記錄表│├───┼───────┼─────┼────┼──────┼───────────┤│13│伯朗咖啡│310箱22罐│380元│118148.33元│1、第84頁明細表│││││││2、第18頁記錄表│├───┼───────┼─────┼────┼──────┼───────────┤│14│伯朗二合一│7箱│380元│2660元│1、第84頁明細表│││││││2、第18頁記錄表│├───┼───────┼─────┼────┼──────┼───────────┤│15│藍山咖啡│35箱8罐│380元│13427元│1、第84頁明細表│││││││2、第18頁記錄表│├───┼───────┼─────┼────┼──────┼───────────┤│16│金典咖啡│8箱│380元│3040元│1、第84頁明細表│││││││2、第18頁記錄表│├───┼───────┼─────┼────┼──────┼───────────┤│17│曼特寧有糖│23箱11罐│480元│11260元│1、第84頁明細表│││││││2、第18頁記錄表│├───┼───────┼─────┼────┼──────┼───────────┤│18│曼特寧無糖│8箱15罐│480元│4140元│1、第84頁明細表│││││││2、第18頁記錄表│├───┼───────┼─────┼────┼──────┼───────────┤│19│240ml伯朗原豆│1箱│480元│480元│1、第84頁明細表│││鑑賞-黃金││││2、第18頁記錄表│├───┼───────┼─────┼────┼──────┼───────────┤│20│240ml伯朗原豆│2箱│480元│960元│1、第84頁明細表│││鑑賞-白金││││2、第18頁記錄表│├───┼───────┼─────┼────┼──────┼───────────┤│21│特選美式(認證│6箱│630元│3780元│1、第84頁明細表│││咖啡)││││2、第18頁記錄表│├───┼───────┼─────┼────┼──────┼───────────┤│22│特選 雨林 (認證│6箱│630元│3780元│1、第84頁明細表│││咖啡)││││2、第18頁記錄表│├───┼───────┼─────┼────┼──────┼───────────┤│23│葡酪麥芽│23罐│550元│527元│1、第84頁明細表│││││││2、第18頁記錄表│├───┼───────┼─────┼────┼──────┼───────────┤│24│奧利多24入│23箱│380元│8740元│1、第18頁記錄表│├───┼───────┼─────┼────┼──────┼───────────┤│25│噶瑪蘭黑麥汁│22罐│600元│550元│1、第84頁明細表│││││││2、第18頁記錄表│├───┼───────┼─────┼────┼──────┼───────────┤│26│600cc天然水│14箱│240元│3360元│1、第84頁明細表│││││││2、第18頁記錄表│├───┼───────┼─────┼────┼──────┼───────────┤│27│1500cc天然水│17箱│200元│3400元│1、第84頁明細表│││││││2、第18頁記錄表│├───┼───────┼─────┼────┼──────┼───────────┤│28│KAVALAN天然水│1箱│280元│280元│1、第84頁反面明細表│││600cc││││2、第18頁記錄表│├───┼───────┼─────┼────┼──────┼───────────┤│29│600cc天然水│5箱│80元│400元│1、第84頁反面明細表│││││││2、第18頁記錄表│├───┼───────┼─────┼────┼──────┼───────────┤│30│臺灣鹹粥│1箱│300元│300元│1、第84頁反面明細表│││││││2、第18頁記錄表│├───┼───────┼─────┼────┼──────┼───────────┤│31│曼特寧經濟包│10箱│600元│6000元│1、第84頁反面明細表│││││││2、第18頁記錄表│├───┼───────┼─────┼────┼──────┼───────────┤│32│阿拉比卡經濟包│5箱│600元│3000元│1、第84頁反面明細表│││││││2、第18頁記錄表│├───┼───────┼─────┼────┼──────┼───────────┤│33│奶茶經濟包│8箱1袋│600元│4900元│1、第84頁反面明細表│││││││2、第18頁記錄表│├───┼───────┼─────┼────┼──────┼───────────┤│34│二合一經濟包│9箱│600元│5400元│1、第84頁反面明細表│││││││2、第18頁記錄表│├───┼───────┼─────┼────┼──────┼───────────┤│35│藍山經濟包│9箱│600元│5400元│1、第84頁反面明細表│││││││2、第18頁記錄表│├───┼───────┼─────┼────┼──────┼───────────┤│36│卡布奇諾經濟包│8箱│600元│4800元│1、第84頁反面明細表│││││││2、第18頁記錄表│├───┼───────┼─────┼────┼──────┼───────────┤│37│焦糖馬奇朵│3箱│600元│1800元│1、第84頁反面明細表│││││││2、第18頁記錄表│├───┼───────┼─────┼────┼──────┼───────────┤│38│提拉米蘇經濟包│2箱│600元│1200元│1、第84頁反面明細表│││││││2、第18頁記錄表│├───┼───────┼─────┼────┼──────┼───────────┤│39│伯朗咖啡原味經│6箱4袋│600元│4000元│1、第84頁反面明細表│││典││││2、第18頁記錄表│├───┼───────┼─────┼────┼──────┼───────────┤│40│伯朗奶茶香濃原│2箱│600元│1200元│1、第84頁反面明細表│││味││││2、第18頁記錄表│├───┼───────┼─────┼────┼──────┼───────────┤│41│伯朗咖啡夏威夷│2箱│600元│1200元│1、第84頁反面明細表│││豆拿鐵││││2、第18頁記錄表│├───┼───────┼─────┼────┼──────┼───────────┤│42│伯朗咖啡義式拿│6箱│600元│3600元│1、第84頁反面明細表│││鐵││││2、第18頁記錄表│├───┼───────┼─────┼────┼──────┼───────────┤│43│夏威夷拿鐵│1箱│780元│780元│1、第84頁反面明細表│││││││2、第18頁記錄表│├───┼───────┼─────┼────┼──────┼───────────┤│44│高頓養生 十穀奶 │2箱4袋│600元│1600元│1、第84頁反面明細表│││- 薏仁 ││││2、第18頁記錄表│├───┼───────┼─────┼────┼──────┼───────────┤│45│曼特寧經濟包(│7箱│800元│5600元│1、第84頁反面明細表│││45入)││││2、第18頁記錄表│├───┼───────┼─────┼────┼──────┼───────────┤│46│藍山經濟包(45│4箱│800元│3200元│1、第84頁反面明細表│││入)││││2、第18頁記錄表│├───┼───────┼─────┼────┼──────┼───────────┤│47│經濟包│16箱│1200元│19200元│1、第84頁反面明細表│││││││2、第18頁記錄表│├───┼───────┼─────┼────┼──────┼───────────┤│48│藍莓口香糖│7箱│135元│945元│1、第84頁反面明細表│││││││2、第18頁記錄表│├───┼───────┼─────┼────┼──────┼───────────┤│49│檸檬口香糖│1箱│135元│135元│1、第84頁反面明細表│││││││2、第18頁記錄表│├───┼───────┼─────┼────┼──────┼───────────┤│50│WAKEUP綠茶簿│2小袋│300元│50元│1、第84頁反面明細表│││荷││││2、第18頁記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