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交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八號
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右二人共同被告丁○○被告亞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列被告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四六號丁○○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洪文慧
法官鄧德倩法官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虹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