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279號
97年度聲字第5280號聲請人即甲○○被告選任辯護人 陳添信 律師聲請人即乙○○被告配偶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97年11月13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涉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事由,予以執行羈押在案。茲聲請人即被告及其配偶乙○○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合議庭審酌其所涉情節,認倘能提出新台幣5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確保將來其能到案接受審判,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陳世旻法官朱敏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