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21號原告 林伊修 訴訟代理人 林緣
楊啟志 律師複代理人 陳意青 律師被告 許修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