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64號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90號原告 蔡樹明 法定代理人兼原告 蔡佳宏 原告 蔡林美玉
蔡馨誼 蔡佳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 律師被告 曾郁升
吳家和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沈宗興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