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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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69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曉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6,075元,應繳裁判費為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