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975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二月六日下午四時五十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975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二月六日下午四時五十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