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97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975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二月六日下午四時五十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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