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4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一支(檢驗後毛重0.742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海洛因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文規定。
三、查被告林文財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依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25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62號、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本件扣案之海洛因香菸1支(檢驗後毛重0.742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鑑定,確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扣案物品清單、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109年度營毒偵字第84號卷第48、52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為第一級毒品無訛,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準此,聲請人之聲請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意萱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