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永安
       陳嘉言
       陳名言
       陳俊雄
       陳俊傑
       陳玉珍
       陳永福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益仁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2年12月10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49,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尚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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