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永安
陳嘉言
陳名言
陳俊雄
陳俊傑
陳玉珍
陳永福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益仁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2年12月10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49,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尚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