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58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54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家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玆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曾有行使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侵占及
詐欺等前科之素行、為償還債務而詐取金錢之犯罪動機與目
的、偽以可代購相機及因病需預支薪水之詐騙手段、詐得金
額非高,且已賠償被害人之損失,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與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各1份可佐及坦認犯行,態度尚可等一
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
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書記官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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