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交簡字第9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永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2年度偵字第67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朱永昌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拘役 伍拾日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玆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曾有偽造文書、侵占及詐欺等前科之素行、其過
失情節非輕、造成告訴人身體受傷非重及坦承犯行,惟迄未
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84條第2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