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管線安設權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一四號
反訴原告乙○○
甲○○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丙○○等四人間請求給付償金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零壹仟柒佰零伍元,折合銀元伍拾叁萬叁仟玖佰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叁佰叁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零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明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楊靜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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