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5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一四三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一四三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參張(票號:86E00681C、86E00682C、86E03840C,附帶息票期數五至九期)面額每張新台幣伍拾萬元,合計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之擔保金,准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柒張(伍拾萬元券貳張,票號:86E03842C、86E03843C,附帶息票期數六至九期,壹拾萬元券伍張,票號:86E00259B、86E00260B、86E00290B、86E00291B、86E00292B,附帶息票期數六至九期),面額合計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至一百零五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一五三八號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參張(票號:86E00681C、86E00682C、86E03840C,附帶息票期數五至九期)面額每張新台幣伍拾萬元,合計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為擔保,並以本院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一四三八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開提存之債票應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領息,急須領回辦理領息手續,爰請求准許聲請人提供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柒張(伍拾萬元券貳張,票號:86E03842C、86E03843C,附帶息票期數六至九期,壹拾萬元券伍張,票號:86E00259B、86E00260B、86E00290B、86E00291B、86E00292B,附帶息票期數六至九期)予以變換等語,並據其提出本院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一四三八號提存書影本一份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並經本院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前段、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鄭政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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