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仲威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仲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劉仲威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3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1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272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102年9月4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6年5月19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106年5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林孟宜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