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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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6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陳志青 被告 林有順 被告 張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15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具狀具體說明就「備位聲明」所請求撤銷被告間之法律行為為何及其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