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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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58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48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起訴後,業於95年5月15日死亡,此有臺北縣土城市戶正事務所95年7月18日北縣土戶字第0950004343號函檢附之甲○○死亡除戶戶籍謄本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份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王瑜玲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蕭汝芳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