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93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4年度訴字第2177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五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