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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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沈政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阿純 等間清償債務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98,5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1,6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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