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張博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俊良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捌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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