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38號
原 告 華崴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秋華
被 告 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葉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本院於民
國108年12月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108年12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
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
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