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漢拉 (MOHAMADHAMDANI)間損害賠償事件,起
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5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