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6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月3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李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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