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4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罪,業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97號定其應執行刑(含受刑人其他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等情,此有該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憑,聲請人就上開部分再聲請本院定應執行刑,則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是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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