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第1項、第15條規定自明。再者,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住所地係在台南縣白河鎮,有其提出之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更生聲請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更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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