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65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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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658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吳青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楊盈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