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53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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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即 陳梅玲 )
游富生
(即 謝軒穎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中第貳、二點中關於「簽立借據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簽立
借據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姚念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庭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民事合議
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