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420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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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5,39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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