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秩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95年度北秩字第40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7
月10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095317214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5年7月8日下午4時。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與康定路口。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賣淫而拉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及關係人謝標於警訊時之證詞。
(二)經警當場查獲。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陳莉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