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6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4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4638號聲請人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顏子芸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