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32號原告 林云樂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彥羽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至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