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92號原告 勵麗敏 被告 楊郁樺 即 楊淑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並諭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10年7月13日寄存送達在原告起訴狀記載地址所在地警察機關即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並於110年7月23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此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
三、詎原告逾期迄今猶未補正,其起訴即為不合法,而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