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47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金谷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06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