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巡交字第5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宏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本院民國114年4月30日114年度巡交字第50號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法官葉峻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書記官彭宏達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巡交字第5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宏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本院民國114年4月30日114年度巡交字第50號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法官葉峻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書記官彭宏達